淮北师范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严肃性,杜绝廉政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包括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技术服务(咨询)、检测、测绘等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
第三条 招标工程,按照招标文件、中标标书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等签订。
第四条 非招标工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等签订。
第五条 合同的起草,分别由基建处、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按规定的程序审定。
第六条 合同内容应合规、专业、全面、精准,杜绝讹误、遗漏等。除主管部门要求的制式合同外,其他合同应保持一致性、专业性,以便于合同管理。
第七条 合同文本在签订前,需要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的,由起草单位提交。
第八条 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项目管理部门签署;1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签署,加盖法人(校长)印章。
第九条 合同签署实行责任制,由部门签署的,部门负责;由学校签署的,分管校长审核,法人(校长)审定。
第十条 合同签署后,原件移交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并分发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严格合同管理,无特殊情况的,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涉及价款(含支付比例)的,按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结算审计金额不超合同价款的,据实结算;超合同价款的,按《淮北师范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和《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后,予以结算。
第十四条 严格按合同约定,强化工期、质量、造价、安全等监管,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第十五条 除正常管理需要外,合同文本内容不得外泄。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试行。学校其他有关基建合同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建处、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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