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做好基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确保校园和谐稳定,特制定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大于天、责任重于山”的思想,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坚持不懈地抓实抓好。
第三条 在签订基建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在未签订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不得组织施工。
第五条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召开专题安全生产部署会,或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提示。
第六条 督促施工单位规范制定安全文明生产方案,并确保项目经理、安全员到岗履职。
第七条 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责任,定期组织检查,确保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 对现场施工脚手架、塔吊(提升设备)和现场临时用电等,应重点关注,定期检查检测。
第九条 督促施工单位抓好校园施工车辆和施工人员管理,严格遵守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项目管理员应积极履行项目管理责任,重点做好项目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不服从安全管理、整改不积极的施工单位,按合同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任务。
第十三条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在工程施工调度时,把安全生产作为重中之重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