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校行字〔2025〕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内控机制,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教育厅主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22〕13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校园各类建(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加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绿化等基建与专项维修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的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校园规划、项目建设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按照《中共淮北师范大学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中共淮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修订)》《淮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的规定,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学校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的管理,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安全优质、资源节约、廉洁自律的原则,全面贯彻“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绿色”的建设方针,遵守基建程序和规律,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校园基建与维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项目立项和准备阶段工作方案,审查项目招标方案、重要工程变更,监督项目质量、安全及完工进度,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校园基建与维修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基建处处长任主任。
第七条 基建处负责牵头编制和修订校园规划,对接省、市发展规划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财务处、后勤服务与管理处配合。
第八条 基建处和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是学校基建与维修工程的主要管理职能部门。其中,基建处负责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工程等;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校园绿化养护、零星维修工程、应急维修工程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专项维修指列入年度财务计划、规模较大、20万以上的维修项目;零星维修指20万以下的日常维修和易损易耗设备(设施)维修;应急维修指水、电、气、暖、电梯等突发损毁,为确保正常使用而进行的及时抢修。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牵头制定年度建设预算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按合同支付项目款项;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审计处负责项目预算、结(决)算审核,对重大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参与重大工程合同的审查工作等;保卫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负责建设项目相应职能工作。
第三章 校园规划管理
第十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建的重要依据,应具有科学性、前瞻性、权威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学校编制校园规划坚持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美观大方、绿色低碳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改扩建项目和既有项目的关系,做到校园规划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校园规划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校园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修订)。学校组织专家对初稿文本就政策、法律、技术等方面开展评估论证,编制机构根据专家评估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查。
第十三条 校园规划调整(修订),应严格按照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办理。
第四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处根据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周期,牵头编制学校五年基建项目储备库,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常委会议决定后报送省教育厅列入省教育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项目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基建处依据学校年度基建与专项维修计划,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状况,拟定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作为学校建设与专项修工程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十七条 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牵头,财务处参加,依照《安徽省教育厅主管学校基建管理办法》(皖教发〔2022〕13号)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或备案。其中,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或省级政府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经省教育厅初审后,报省发改委审批;学校自筹资金(包括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建设的项目向省教育厅申请备案。
第十八条 基建处组织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申请备案项目在“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填报工作。财务处办理基建资金来源审核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取得审批或备案文件后,基建处负责组织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按规定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建设规模或项目投资有较大变动的;
(四)备案、立项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由财务处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预算及采购计划。
第二十一条 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基建处填报采购申请,协助审核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各类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货物类采购,按学校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必须依法守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按规范程序办理采购项目委托、备案手续,基建处提供立项、审批、论证等相关资料。
第六章 项目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由基建处负责。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根据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项目使用单位需求意见,提出项目勘察、设计基本技术要求,负责勘察、设计阶段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专家评审并修改完善后,报学校校园基建与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学校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审定,其中重大项目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并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备或报审。勘察、设计成果完成后,基建处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图纸审查。
第二十八条 施工内容较为单一的专项维修工程可参照原设计方案以制定维修方案的形式进行实施,维修方案需学校校园基建与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学校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审定。
第二十九条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七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管理人制、跟踪审计制、项目监理制。确保实现质量、工期、投资预期目标。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人根据规划、设计要求,负责做好项目场地的“三通一平”以及相关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等。
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审核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组成;审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核监理大纲、工作机制和流程等。
第三十四条 组织参建各方对施工图纸或维修方案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文明。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设计图纸、合同等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控制。按规定和程序,参加(组织)项目分部分项中间验收、专业(专项)验收、原材料(设备)和隐蔽工程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无故拖延。由于客观条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由施工单位提交延期申请,经基建处审查并报校园基建与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保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保修管理由基建处负责。
第三十九条 督促监理单位及时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并监督整改。
第四十条 组织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工程备案、资料归档、资产移交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参加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活动。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送工程结算资料。配合审计处和财务处进行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保修工作,确保工程正常使用。
第九章 项目签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签证管理由基建处负责。
第四十四条 签证的形式包括设计变更、与施工图不一致的现场变更、新增减工程量、新增材料(价格)、经济签证等。
第四十五条 签证的审批程序为:项目管理人接收签证申请,基建处根据签证涉及资金额度,召集相关部门会商审核。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或工程造价增减数额5万元以下的(含5万),经基建处处务会议审定后,由基建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工程造价增减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经基建处处务会议审定后,由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审批;工程造价增减数额10万元以上的,提交校园基建与维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属于学校“三重一大”范围的,提请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研究。
第四十六条 签证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及时办理,原则上不得办理补签手续,不得签署“情况属实”等原则性意见,变更签证描述应客观、细致、准确。
第十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财务处对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实行基建资金的集中管理、基建财务规章制度和执行的集中管理、基建会计核算和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应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财务处负责筹措和落实建设项目资金,严格债务管理,保证项目正常的资金需要,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九条 项目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做到资金规范运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处按照审计相关要求,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审计处进行审核。
第五十一条 项目竣工结算全部完成后,由财务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十一章 项目合同管理、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项目招投标相关资料档案管理,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其余建设资料档案管理由基建处负责。
第五十四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基建处应分别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各自负责项目相应资料的使用、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按照政府关于联合验收规定,基建处应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二章 项目监督和廉政要求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等相关制度,加强对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力度,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控融入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建与维修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凡参与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师范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办法(修订)》(校行字〔2020〕59号)、《淮北师范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校行字〔2019〕107号)、《直接委托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校行字〔2023〕8号)同时废止。
2025年3月21日
关于印发《淮北师范大学基建与专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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